2月23日晚间,燕京啤酒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主要内容为: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燕京啤酒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企业公告)